2008年7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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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好意同乘出车祸 双方都要担责任
通讯员 潘子菁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油价攀升,拼车、搭顺风车成了许多人的选择,不过大家要注意这其中的风险,万一发生意外,驾驶员和车主都要承担责任的。海宁市人民法院日前判决的这个案子具有典型性。

  案件回放
  2006年9月13日晚,海宁的施某和男友一起搭乘由朋友张某驾驶的轿车从杭州回海宁。途中意外发生了,张某驾驶的别克轿车撞上了路边的行道树,造成施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右股骨及上下颌多处骨折。为此,施某前后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张某为她支付了5.9万元。
  事后,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了医疗费的问题,施某把张某以及车辆所有人张某的父亲一起告上了法院。最近,海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父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两人负连带责任。

  被告辩解
  庭审中,张某父子认为,自己是无偿让施某搭便车,属于“好意同乘”。事发后,他们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对受伤的施某给予适当的补偿。另外,施某本人在车上没有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失。因此,他们无法接受更多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对于好意同乘,在立法上,我国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其父所有的机动车,让原告施某无偿搭乘,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张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具体的责任分担,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承运人并未向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承运人承担像一般交通事故中那样的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同乘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施某应自担部分风险。